法律分析: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一、在有关税收法律制定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发布的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1958年9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零一次会议原则通过、1958年9月13日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其税率和征收办法由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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