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全面深化改革还明确提出,根据人民的性质特点,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按照职位类别和职务序列,对人民实行分类管理。适应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求,建立健全人民招录培养机制。贯彻落实人民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的原则,建立符合人民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保障体系。完善人民抚恤优待制度,建立健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依法维护人民执法权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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