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比如降低税率、留抵退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制度性减税继续实施,让叠加效应持续释放。第二,阶段性的减税降费有序退出。对2020年出台应对疫情的阶段性减税降费,分类调整、有序退出。适时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等执行期限,保持对经济恢复的必要支持力度。对涉及疫情防控保供等临时性、应急性,到期后停止执行。第三,突出强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在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降费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减免力度,将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第四,加大对制造业和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第五,继续清理规范收费基金。取消港口建设费,降低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加大各类违规涉企收费整治力度,严控非税收入不合理增长,防止弱化减税降费红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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