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制和合同制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
狭义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是企业,录用合同适用的范围主要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近年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内容反映了事业单位用人制度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实现其物质产品的生产。
事业单位是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签订录用合同实现的劳动成果主要表现为精神产品和知识产品。企业生产活动以盈利为目的,事业单位从事的服务活动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在实现其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2、介入的程度不同。
目前,公共机构仍在改革中。作为雇佣合同的一方,雇主完全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这与企业在改革中成为市场主体也不同。
3、管理监督部门不同。
根据各部门的职能分工,目前事业单位和企业分别由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对其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这个有利于分工负责,也会产生一些弊端。在录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的宏观协调、工作协调和具体执行的差异和联系的把握,整体推进事业单位和企业改革,维持社会稳定是很重要的。
合同制: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合同招聘的短期劳动者。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期限、任务和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
录用制度: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和员工的基本人事关系的录用制度,即事业单位员工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与公司签订录用合同确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
第十条企业招工工作,应当在地方的领导下,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审批下达招工计划,执行招工,确定招工地区,审查招工简章,对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并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在城镇招收。需要从农村招收工人时,除国家规定的以外,必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第十三条企业招用工人,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凡违反本规定招收的工人,一律无效,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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