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编制,即纳入国家公务员管理,由国家财政负担的行政专项编制,是地方报审核,经编委批准后下达到各地机关执法岗位的专用行政编制,对于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编制,需由省级提出意见,经编办征求的意见后,进行审核,报编委批准下达。
一、我国《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规范了专项编制管理。
1、是明确专项编制管理的基本要求,即“机关人民使用的国家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2、是强化的编制管理职能,即“根据工作需要,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机关编制的规划和调整编制的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3、是规定专项编制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即“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调整机关编制的申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机关编制的申请,征求意见后进行审核,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加强编制管理的规范化建设,要切实加强专项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明确今后凡是机关执法岗位的人员必须由专项编制来解决,不允许其他编制混岗的现象存在,事业编制不属于专项编制,专项编制不允许机关内的工勤人员及辅助人员占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第二条 人民的任务是维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包括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和人民、人民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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