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健康体检、胸透、肠道致病菌检测、谷丙转氨酶检测、乙肝表面抗原和E抗原检测。
法律依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十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制定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受检单位应按规定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由受检单位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第十二条 承担健康检查的单位根据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受检人员名单,按规定的应检项目安排健康检查。具体健康检查工作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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