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毕业后档案转回原籍的,就直接到原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去查。各地情况也不太一样,有的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有档案管理中心,直接管理各类档案;有的市县则设置下属人力资源中心(人才市场),所有接收回来的档案都归到人才市场管理。有工作单位的人,档案一般存放在自己的工作单位。社会人士的档案会存放在单位或者人才市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镇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别的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3种观点: 档案局是负责管理和保护国家档案的机构。它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档案收集和整理:档案局负责收集和整理各类档案,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的档案。这些档案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以及其他形式的档案资料。2. 档案保护和鉴定:档案局负责保护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它制定并执行档案保护措施,确保档案不受到破坏、丢失或滥用。此外,档案局还负责对档案进行鉴定,确定档案的真实性和可信度。3. 档案利用和服务:档案局提供档案查询和服务,为研究人员、学者、律师和公众提供档案的检索和利用。这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4. 档案管理和制定:档案局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档案管理和法规。它对档案的管理、利用、保护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指导,确保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总的来说,档案局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和保护国家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利用性。通过提供档案服务和制定相关,档案局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和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档案局是负责管理和保管各类档案文件的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收集、整理、分类和归档各种重要文件和记录,以确保其安全性和可访问性。档案局还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档案管理和标准,确保档案的合规性和完整性。此外,档案局还提供档案查询和检索服务,为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必要的档案信息。档案局的功能还包括协助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和审理,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总之,档案局在保护和管理重要档案文件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支持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档案管理机构有:人才户口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或人社局(师范毕业生的档案实在户口所在地教育局存档);二、报到证签约单位:毕业时报到证的报到单位(签约单位或者签约单位委托存档的人才);三、毕业学校(颁发毕业生最高学历的毕业大学);四、企事业单位:具有人事权的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和国有企业人事部门或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人才中心存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档案局属于行政管理部门。档案管理局,简称“档案局”,是我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当地的人才中心。2、当地的教育局。3、国有企业、、学校,还有一些大型企业一般都会有,私企里一般是寄在公司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保管费公司会出。按国家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工作单位有人事管理权限,可以保管人事档案各种私营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独资企业都无权管理员工的人事档案,一般交由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托管。毕业生也可以以个人名义委托人才交流机构或大中专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 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 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 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规的规定, 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 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 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禁止擅自销毁档案。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 档案所有者可以向有关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售,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给予奖励。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第十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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