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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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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针对各类风景名胜区所编制的规划,目的是提高风景名胜区的知名度,完善风景名胜区的功能和形象。风景名胜区规划一般分规划大纲和总体规划两个阶段进行。风景名胜区规划大纲一般包括下列内容:风景名胜资源基本情况和开发利用条件的调查评价报告;性质、特点与开发利用指导思想的论证;管辖范围和保护地带划分的建议;专项规划意见;有关管理和管理机构的建议;图纸和资料。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历史沿革和现状资料,说明书及现状图(附地理位置图),包括对风景名胜区特点、性质、发展目标的论证分析;环境质量评价说明书及评价图;风景及环境保护规划说明书及保护规划图;景点开辟、景区划分和游览活动路线规划说明书及规划图;总体布局规划,包括功能分区、管辖范围、外围影响保护地带划分的论证说明书及总体布局规划图;风景名胜资源和土地利用分析说明书及分析图;环境总容量和风景区及重要景点的游人容量分析计算和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对内、对外交通规划说明书及对内、对外交通规划图;生活服务基地和生活服务设施规划说明书及规划图;绿化和风景林木植被规划说明书及规划图;给水、排水、供电、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等公用设施,防火、防洪等工程设施规划说明书及规划图;旅游、商业、服务业、农副业、手工艺品生产等各项事业综合发展规划及规划图;重要景区和近期建设小区的详细规划;大型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专业规划;资金和经济效益的估算。实施规划的组织管理方案;其他需要规划的事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方案的审批,地方组织专家、群众、专业部门对总体规划方案及单项规划方案进行讨论、评议、审查并作出技术鉴定报告,据此修改规划,形成正式上报文件,最后经指定部门批准执行、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报审批。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城市以及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报省、自治区审批。第十五条 县组织编制县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组织编制,报上一级审批。

第2种观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风景名胜资源是极其珍贵的自然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切实保护好这些资源,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课题。我国风景名胜资源丰富,长期以来,党和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十分重视。现行条例对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需要,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度不完善,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修改工作滞后,规划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规划权威性不够,随意变更规划的现象仍然存在。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措施不力,许多地方对风景名胜资源重开发、轻保护,没有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现象还很严重。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设置比较混乱,政企不分,权责不清。风景名胜区门票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收取、使用制度不完善,使风景名胜区保护难以形成良性循环,影响了风景名胜区保护目标的实现。法律责任规定得过于原则,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给执法工作带来困难。为了科学、合理地设立风景名胜区,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维护风景名胜区内有关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新条例对风景名胜区的设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的概念、设立原则和分级。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并分别规定了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条件和程序。二是,明确了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的关系。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三是,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法律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风景资源评价;(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四)禁止开发和开发的范围;(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六)有关专项规划。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1种观点: 根据环境保,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提交环评机构审批,获得审批意见后,方可进行施工许可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相关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提交环评机构审批,并获得环评机构的审批意见后,再提交施工许可审批机关。具体流程如下:1、立项阶段: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报送环评文件预审资料,环评机构审核预审文件,确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范围和内容;2、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送环评机构,环评机构对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3、施工许可审批阶段:建设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送施工许可审批机关,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评机构的审查意见。施工许可审批机关在审核施工许可申请时,应认真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评机构的审查意见。需要注意的是,环境影响评价是一个公开、透明的过程,需要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听取不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如果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问题,审批机关会如何处理?如果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问题,审批机关会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直到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审批过程中,审批机关有权要求环评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再次审查,以确保环评结论符合事实,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批准建设项目的决定。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对于保障人类健康和生态安全意义重大。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和审批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以确保环评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为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进行,应当对预计产生环境影响的因素、程度、范围、持续时间等作出评价,并提出减轻、弥补、补偿等措施,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审核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的必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包括:1、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3、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条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3种观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基础资料不实,如何处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编制单位有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以上就是律师对于该问题的全部回答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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