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水利工程中的三类人员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农村供水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是农村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应当从以下方面给予鼓励和扶持:(一)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应当作为公益性项目用地予以优先安排;(二)农村供水工程用电应当优先保障,其价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优惠;(三)农村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取水,依法免征水资源费;(四)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水质的监测费用由本级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其他扶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农村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损毁农村供水水源、农村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供水发展规划,报本级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村供水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相衔接,纳入城乡规划,区别对待平原、山区、丘陵地区,实行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地建设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促进城市供水系统向农村延伸,逐步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经批准的农村供水发展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农村供水工程采取投资、社会融资、群众筹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农村供水工程。法律依据:《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的活动。第三条 农村供水实行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及其他用水的原则,确保农村供水用水安全。第四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农村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供水事业发展,所需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第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的规划、建设、监督与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供水用水管理机构承担。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卫生、环境保护、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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