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跨行政区域旅游资源是指在地域上归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管辖,但在空间或历史文化属性上具有不可分割性,不能分割开发,或分割开发效益低于整体开发的资源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旅游资源是构成旅游业发展的基础,我国旅游资源非常丰富,具有广阔的开发前景,在旅游研究、区域开发、资源保护等各方面受到广泛的应用,越来越受到重视。编制旅游开发建设规划应当服从旅游发展规划。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专业规划相协调。在实践中,跨行政区域旅游资源具有较强的整体性,分别开发不仅是对资源的浪费,也给旅游业的整体规划带来负面影响。为此,《旅游法》对跨行政区域旅游资源编制发展规划作出了特别的规定,提出需要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综上所述进一步深化对外合资合作,支持有条件的旅游企业“走出去”,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完善国内国际区域旅游合作机制,建立互联互通的旅游交通、信息和服务网络,加强区域性客源互送,构建务实高效、互惠互利的区域旅游合作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由上级组织进行编制。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协商编制。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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