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规定,业主共用的道路或场地作为停车场使用,以及建筑区划内的公共空间、设备及物业服务房屋均属业主所共有的财产。
而利用这些业主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需在扣减合理的成本后归属广大业主。
由此可见,小区公共区域的收入,在去除合理成本后,应属全体业主共享。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