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其前置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当董事会、监事和高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行规或公司章程,对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此时,仅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持有超过180天且占股比例达到1%以上的股东,方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无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向提起诉讼;
若监事会或监事拒绝或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采取行动将导致公司利益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则股东有权以自身名义直接向提起诉讼。
第二,监事的行为亦需遵循上述规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