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具有以下范围条件:
1. 凡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行政行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机构均可起诉。
2. 若有权进行诉讼的公民离世,则其近亲代为起诉;
如法人或其他组织解散,承受其权利者应依法起诉。
相对应地,被告则包括:
1. 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 若针对复议案件提出诉讼,复议机关若改变原行政行为,则该机关为被告;
反之,维持原行政行为时,原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3. 若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行为,则受托行政机关为被告。
4. 若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则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