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律师解答:一、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规定的上下区间范围内,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不再履行报批手续,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二、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限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三、进一步提高降比缓缴审批效率。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缴存比例降至低于5%下限和缓缴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法律依据】:《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贯彻落实党、决策部署,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根据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函金监字〔2018〕60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规定的上下区间范围内,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不再履行报批手续,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二、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限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三、进一步提高降比缓缴审批效率。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缴存比例降至低于5%下限和缓缴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自2020年7月1日起,缴存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9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2020年新录用职工的缴存基数不作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按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口径计算;企业和其他组织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的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杭州市2019年全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缴存基数下限为公布执行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缴存基数上限:29335元缴存基数下限:杭州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和富阳区下限为2010元,临安区下限为1800元,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下限为1660元。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高于上限且不低于下限。
第3种观点: 杭州公积金贷款如下:1、按规定正常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2、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的原则不得超过12个月,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住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和公共住房。其中,购买在建商品房预售的,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原则不得超过24个月;3、申请人及其配偶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良好的个人信用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4、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销售房地产已与杭州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并在合同中签订(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首付款支付后,申请贷款;购买二手住房的,房地产代理机构已向杭州公积金中心备案,并签订合同(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首付款支付后,办理房地产交易转让手续前,申请贷款;自住房建设、改造、大修的,应当是国有土地,取得住房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部门批准的住房建设文件,并在项目竣工后12个月内申请贷款;5、职工家庭(包括主借款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房屋、无住房贷款记录的,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第一套普通自住房,执行第一套。购买商品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公积金中心房地产合作协议规定的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20%;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购买二手房的,房龄在20年(含)以内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房龄超过20年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6、以职工家庭名义拥有住房或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实行两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60%,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7、首付比例还应根据住房状况、价格、家庭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申请组合贷款或贴现利息贷款的,还应当满足商业银行的有关要求;8、购房是本市自住的普通住房,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建房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同意以购房、建房作为贷款担保;9、申请人及其配偶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但已结算,并符合再次申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如下:1、领取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或者是自己在官网下载,填写好之后,把个人的相关材料与证件都递交给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公积金贷款的申请;2、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之后,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风险、个人征信进行全方面的调查与核实,看其是否符合贷款的要求;3、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通过之后,委托银行根据合格的申请手续到中心划款;4、银行按照合同把贷款的资金全部划入开发商的账户。综上所述,相对于商业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利率较低,还款方式灵活,首付比例低的优点,缺点在于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规定的上下区间范围内,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不再履行报批手续,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二、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限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三、进一步提高降比缓缴审批效率。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缴存比例降至低于5%下限和缓缴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法律依据:《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贯彻落实党、决策部署,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根据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函金监字〔2018〕60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规定的上下区间范围内,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不再履行报批手续,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二、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限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三、进一步提高降比缓缴审批效率。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缴存比例降至低于5%下限和缓缴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自2020年7月1日起,缴存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9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2020年新录用职工的缴存基数不作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按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口径计算;企业和其他组织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的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杭州市2019年全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缴存基数下限为公布执行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缴存基数上限:29335元缴存基数下限:杭州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和富阳区下限为2010元,临安区下限为1800元,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下限为1660元。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高于上限且不低于下限。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规定的上下区间范围内,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不再履行报批手续,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二、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限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三、进一步提高降比缓缴审批效率。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缴存比例降至低于5%下限和缓缴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法律依据:《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贯彻落实党、决策部署,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根据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函金监字〔2018〕60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规定的上下区间范围内,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不再履行报批手续,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二、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限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三、进一步提高降比缓缴审批效率。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缴存比例降至低于5%下限和缓缴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自2020年7月1日起,缴存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9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2020年新录用职工的缴存基数不作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按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口径计算;企业和其他组织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的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杭州市2019年全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缴存基数下限为公布执行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缴存基数上限:29335元缴存基数下限:杭州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和富阳区下限为2010元,临安区下限为1800元,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下限为1660元。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高于上限且不低于下限。
第3种观点: 杭州公积金贷款如下:1、按规定正常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2、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的原则不得超过12个月,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住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和公共住房。其中,购买在建商品房预售的,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原则不得超过24个月;3、申请人及其配偶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良好的个人信用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4、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销售房地产已与杭州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并在合同中签订(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首付款支付后,申请贷款;购买二手住房的,房地产代理机构已向杭州公积金中心备案,并签订合同(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首付款支付后,办理房地产交易转让手续前,申请贷款;自住房建设、改造、大修的,应当是国有土地,取得住房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部门批准的住房建设文件,并在项目竣工后12个月内申请贷款;5、职工家庭(包括主借款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房屋、无住房贷款记录的,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第一套普通自住房,执行第一套。购买商品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公积金中心房地产合作协议规定的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20%;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购买二手房的,房龄在20年(含)以内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房龄超过20年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6、以职工家庭名义拥有住房或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实行两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60%,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7、首付比例还应根据住房状况、价格、家庭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申请组合贷款或贴现利息贷款的,还应当满足商业银行的有关要求;8、购房是本市自住的普通住房,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建房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同意以购房、建房作为贷款担保;9、申请人及其配偶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但已结算,并符合再次申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如下:1、领取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或者是自己在官网下载,填写好之后,把个人的相关材料与证件都递交给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公积金贷款的申请;2、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之后,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风险、个人征信进行全方面的调查与核实,看其是否符合贷款的要求;3、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通过之后,委托银行根据合格的申请手续到中心划款;4、银行按照合同把贷款的资金全部划入开发商的账户。综上所述,相对于商业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利率较低,还款方式灵活,首付比例低的优点,缺点在于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房,最高贷款额度从60万调整至50万。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2种观点: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 提供相关决议,可申请缓缴2022年12月31日前的住房公积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缓缴2022年12月31日前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缓缴期满后进行补缴。一、公积金贷款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及有效居民身份证;2、申请贷款时,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含),非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含);持广州市人才绿卡的非本市户籍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享有本市户籍职工待遇;3、具备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部门所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能办理抵押或保证担保手续;二、贷款额度:1、不高于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计算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 账户余额×8+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2、不高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一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共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为每个申请人的贷款额度之和,最高额度为100万元。3、职工申请贷款时,该笔贷款的月还款额占家庭收入的比例不得超过50%。月还款额只计算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收入以缴存基数或我中心归集系统登记的工资为准,不需要提供收入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3种观点: 慈溪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60万。公积金贷款有以下要求:1、借款人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借款人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申请人个人信用状况良好;4、借款人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并且按照规定支付了购房首付款,购房面积在90平米以下的首套房首付款至少为20%,购房面积在90平米以上的首套房首付款至少为30%;5、借款人按时、足额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并且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6、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名下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7、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并经管理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担保。8、满足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贷款额度的确定应同时遵循以下规定:(一)不超过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二)不得高于按照职工及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或家庭收入的50%;(三)不得高于按照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四)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提取和首付款的总额不得超过住房的实际总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总额不超过实际支出金额的50%;拆迁安置房贷款的,拆迁安置房总价款按安置房实际价款减拆迁补偿后计算;(五)多人合资购(建)房的,按其产权份额计算可贷额度;(六)职工及配偶只有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的60%;职工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可视同双职工缴存确定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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