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防范对核设施、核材料的破坏、损害和盗窃。核设施,是指:(一)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二)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四)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设施。核材料,是指:(一)铀-235材料及其制品;(二)铀-233材料及其制品;(三)钚-239材料及其制品;(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放射性废物,是指核设施运行、退役产生的,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核设施、核材料的安全保卫工作。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防范对核设施、核材料的破坏、损害和盗窃。第十三条 国家组织开展与核安全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完善核安全国际合作机制,防范和应对核恐怖主义威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是为保障核安全,预防与应对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2017年9月1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七十三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障核安全,预防与应对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对核设施、核材料及相关放射性废物采取充分的预防、保护、缓解和监管等安全措施,防止由于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者自然灾害造成核事故,最大限度减轻核事故情况下的放射性后果的活动,适用本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核安全,预防与应对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对核设施、核材料及相关放射性废物采取充分的预防、保护、缓解和监管等安全措施,防止由于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者自然灾害造成核事故,最大限度减轻核事故情况下的放射性后果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1种观点: 狭义的公共安全是指人们实实在在可以体会感知到的一些常态化的安全问题。狭义的公共安全包括社会治安、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网络犯罪等一系列危害社会及公众利益的事件。所谓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和公民个人从事和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所需要的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的危险行为只侵害了特定的对象,而不危及公共安全,就不构成本罪。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他危险方法指的是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这些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3.本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大多是持放任态度的间接故意。但不论行为人出于直接还是间接故意,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二、公共安全的相应对策1.健全,明确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各级要把加强应急管理摆在重要位置,把人力、财力、物力等公共资源更多地用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要健全公共安全管理机制,健全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加强专业救灾抢险队伍建设,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制度,搞好培训和预案演练,全面提高国家和全社会的抗风险能力。3.强化法治,要用法治来确保公共安全,即加快规章制度建设,健全与完善关于维护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要加快应急管理的法制建设,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管理法制体系,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4.依靠科技。高度重视运用科技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把科技产品运用到维护公共安全上面去。用高科技对安全高发区进行监控、警报等预防。5.协同应对,快速反应。建立公共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公共安全应急预案,搞好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防范和管理水平。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快速反应,高效运转,临时不乱。6.加强基层,全民参与。提高基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能力,提高群众应急能力和自救能力。7.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增加全民的危机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总体观包括: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共同安全问题;既重视自身安全问题,又重视共同安全问题,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为一体的体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一条 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和,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和公民个人从事和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所需要的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和公民个人从事和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所需要的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所谓公共安全管理,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各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各种行政活动的总和。公共安全包含信息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公众出行规律安全、避难者行为安全,人员疏散的场地安全、建筑安全、城市生命线安全,恶意和非恶意的人身安全和人员疏散等。公共安全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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