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抢注域名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人民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第3种观点: 以下情形属于恶意抢注使用域名:1、行为人出于商业目的注册他人驰名商标为域名的;2、行为人出于获取不正当利益而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的;3、注册域名后长期不使用,并阻碍他人使用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第1种观点: 属于恶意抢注使用域名的情形包括:1、行为人出于商业目的注册他人驰名商标为域名的;2、行为人出于获取不正当利益而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的;3、注册域名后长期不使用,并阻碍他人使用的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抢注域名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人民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第3种观点: 按通俗的说法,域名就相当于虚拟网络世界中的门牌号码,想要找哪家的,按照域名去找就是了。不过,因为域名是一个网站的入口,所以有些不法之人,特别是像一些有竞争利益关系的人,会去恶意注册使用域名,那么哪些行为属于恶意注册使用域名?(一)域名的概念域名,是由一串用点分隔的名字组成的网上某一台计算机或计算机组的名称,用于在数据传输时标识计算机的电子方位(有时也指地理位置,地理上的域名,指代有行政自主权的一个地方区域)。域名是一个ip地址上有面具。一个域名的目的是便于记忆和沟通的一组服务器的地址(网站,电子邮件,ftp等)。域名作为力所能及难忘的互联网参与者的名称,世界上第一个注册的域名是在1985年1月注册的。(二)恶意注册使用域名的情形1、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2、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另外,有人会为了利益注册使用域名,而有些人看到一些好的简单易懂的域名,在对方还没及时去注册的时候,先下手为强,恶意抢注域名。等到后面该域名所有权人发现后,就以要求对方拿钱购买为要求,以便从中获取利益。(三)确定对方是在恶意抢注域名的,那么看看其是否满足下面的条件:1、注册人跟他注册的域名之间不具备法律上承认的必然的联系,也就是由于该域名被注册,使得他人没办法得到。而所谓的必然联系,就是说注册单位代理注册人有完善的证明。如代理人证明、单位注册证明等等。2、注册人通过其注册的域名获得了非法的利益,或者使他人蒙受了不应有的损失。综上,从域名管理角度来看,各个顶级域名管理机构在域名管理上采用不同的,因此对恶意抢注域名有不同的定义,在域名争议上也采用不同的解决办法。从法律角度来看,各个顶级域名管理机构的所在国采用不同的法律或来处理恶意抢注域名案件,恶意抢注域名是一种违法行为。
第1种观点: 域名抢注的动因是什么域名抢注的原因主要是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广义的域名抢注是指行为人将与他人商标、商号或企业名称等完全相同或极其相似的域名抢先进行注册的行为,包括恶意域名抢注和善意域名抢注。国际国内域名纠纷此起彼伏,主要表现为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如果企业注重线上企业形象的话,应及早进行域名注册,越晚注册到想要的域名越难。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中某台计算机数字地址(IP地址)的字符标识,即计算机在网络空间中的地址和名称,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有人把它形象的称为计算机的门牌号。域名本来只是一个技术概念,它最初是没有经济意义的,然而,互联网在商业上的成功应用,使域名本身的原始技术特性在应用中逐渐淡化,而其所蕴涵的识别性日益凸显,相应的商业价值也日益明朗。因此,域名除了对网上的信息传输提供技术支持这个基本作用之外,对企业而言,更为重要的是,域名代表着企业在网络空间的商业形象,是企业通过互联网进行宣传及销售活动的标识,每当提及一个域名时,人们马上就会联想到“特定的人格形象”。一、域名抢注是否侵犯商标权域名和商标属于注册体系不同的两类知识产权,如果注册争议域名后,未投入使用,未使该域名与任何商品或服务建立指示来源关系,就不会与商标权产生冲突。需要注意的是,如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作为域名进行注册,根据具体情形可能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样不能再持有相关域名。二、相关知识商标侵权(TRADEMARKINFRINGEMENT)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承担责任承担赔偿的责任行为是要承担赔偿的责任的,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四个要素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社会上存在很多的抢注的事件,不仅有直接抢注商标的,还有直接抢注域名的,抢注域名虽然与抢注商标的行为存在这差别,但是实际上,这两者都是恶性竞争的事件,抢注域名也是存在风险的,存在侵权的很大的可能性。
第2种观点: 属于恶意抢注使用域名的情形包括:1、行为人出于商业目的注册他人驰名商标为域名的;2、行为人出于获取不正当利益而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的;3、注册域名后长期不使用,并阻碍他人使用的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第3种观点: 【商标的抢注】关于域名抢注问题的产生 “域名抢注”一词最早见诸于国内大约是在1995年底。此时距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的开通仅仅半年。 据有关统计, 到了1996 年,我国已有600多个著名企业和商标在互联网上的域名被抢注,其中包括长虹、全聚德、荣宝斋、健力宝、五粮液、红塔山等等.直至1997年《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出台,发生在我国的大规模域名抢注才算得到遏制。但域名抢注并未因此而杜绝。 其实,发生在中国的域名抢注事件只是全球性域名抢注的一部分。“域名抢注”决不是中国人发明的。早在域名制度产生之初,便有“域名抢注”发生。最为典型的一个案例就是全球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域名被抢注。连internic都保不住自己的域名,域名抢注之猖獗,由此可见一斑。 所谓域名, 是一种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结构[2]. 我们知道,在互联网上,计算机的位置是用ip地址的形式表示的。每一个ip地址是由四个被句点分割的数字组成,如:203.207.195. 102.这种地址表示方法的缺点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缺乏直观你无法单纯通过一串数字搞清楚自己将要访问的站点是美国总统官邸还是一家玩具工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人们又设立了域名。域名可以被地址服务器解释为网络上使用的ip地址。譬如你打算访问白宫, 你不必输入枯燥的数字,只需输入白宫的域名whitehouse.gov即可。与ip地址相比,用域名定位计算机的方法便于人们更好的识别与记忆。 域名具有以下特点:域名由英文字母、数字、 句点及其它特殊符号组成。域名体系采用层次结构设置, 因而域名具有不同的级别。根据后缀的不同,域名还存在着类别的差异。 常见的类别有com、ac、gov、edu、net、org;此外,还有以行政区的缩写作后缀的,称为“行政区域名”,如中国注册的顶级域名为cn,美国的顶级域名为us,湖北省在cn域下的二级域名为hb.cn等等。在同一等级水平内的域名必须是唯一的。域名注册手续十分简便。域名注册采用“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一般来说,只要是他人未注册的域名都可以申请注册,且时间较短。通过电子邮件申请国际顶级域名注册,一般在24小时内就可完成;在我国申请cn下的域名注册,最长也不过一个周左右的时间。 单从域名的这些特点来看,并不能必然导致域名抢注的发生。因为域名并不具有稀缺性。 我们以“海尔”为例:它的域名可以注册为haier.com、 haier. com. cn 或是haier. sd. cn , 甚至可以注册为china haier.com、 haier—china.com……从理论上说,一个企业或商标的域名可以有无数种注册方法。企业在网上宣传自己,开展商务活动的权利并不会因某个域名被“抢注”而遭到剥夺。正是从这一角度出发,我们国家的许多学者都不同意“域名抢注”这一提法。 既然如此,为什么有那么多企业声称自己的域名被“抢注”了呢这与人们的一些习惯有关。 首先,人们在进行域名注册时,习惯于将域名注到com顶级域下,由此造成com顶级域下的域名特别走俏。 其次,人们在使用互联网时,习惯于首先访问一些域名结构为“企业名称或商标”+“。com”的站点。在没有域名地址簿的情况下,人们如果想要访问某一企业的站点,第一反应往往是输入企业名称或商标+“。com”。 这样做并非总是有效,但却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习惯。这便使得“企业名称或商标”+“。com”结构的域名具有了特别的价值。 多数情况下,它甚至成了站点的知名度与访问量的决定因素。 总之,人们的一些网络习惯使得某些域名比其它域名具有更高的经济价值。而根据域名的特点,这样的域名又是唯一的,具有稀缺性。因此,一般情况下,我们说的“域名抢注”,实际是指com或com.cn 域下的含企业名称或商标的域名被抢注。域名抢注的产生,是域名的特点与人们的网络习惯共同作用的结果。
第1种观点: 属于恶意抢注使用域名的情形包括:1、行为人出于商业目的注册他人驰名商标为域名的;2、行为人出于获取不正当利益而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的;3、注册域名后长期不使用,并阻碍他人使用的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抢注域名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人民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第3种观点: 以下情形属于恶意抢注使用域名:1、行为人出于商业目的注册他人驰名商标为域名的;2、行为人出于获取不正当利益而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的;3、注册域名后长期不使用,并阻碍他人使用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第1种观点: 1.注册域名与他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具有法定的商标专用权)相同或近似(域名主要部分与他人商标已构成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近似),造成用户混淆,侵犯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注册域名使用他人驰名商标(在庭审过程中对于大力宣传与推广其独特的经营方式与服务而为公众知悉的商标进行驰名认定而进行),侵害商标专用权,客观上利用了附着于该驰名商标上的良好商业信誉为自己谋取利益,妨碍他人在互联网上行使权利。基于主观意图的不同,又有两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主观上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注册域名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目的在于利用他人商誉,假冒(仿冒)他人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造成混淆,引人误认是他人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主观基于待价而沽的商业目的,无正当理由注册,且注册后没有实际使用,仅仅以抢注方式有意阻止他人正常注册域名以获得盈利,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商号、姓名注册域名,足以造成他人误认,抢注者对于所注册域名既不享有合法权益,亦高价转让,引起混淆,侵犯他人姓名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一、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加工、生产工具、生产技术或者经营场地等便利条件的;(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标识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八)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九)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宣传或者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十)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2种观点: 属于恶意抢注使用域名的情形包括:1、行为人出于商业目的注册他人驰名商标为域名的;2、行为人出于获取不正当利益而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的;3、注册域名后长期不使用,并阻碍他人使用的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第3种观点: 域名抢注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抢注的意义如下: 1、一个从未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域名的注册者预见到该域名潜在的价值,在其他人想到之前把该域名注册下来。此范围内包含一些对知名品牌,知名团体或个人的名称、 知识产权等; 2、对一个曾经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一个被注册过的域名,如果未能够在有效期结束前及时续费,则会在一段时间后被删除。在被删除后的第一时间内,抢先注册到该域名的行为,视作另一种抢注。一个域名在被删除之后,任何个人、机构,都可以通过域名注册查询商去注册这个域名,没有任何的,完全遵从先到先得的原则。由于有很多网站提供将被删除的域名的查询功能。因此,一些好的域名,往往是在被删除后的一秒钟之内就被一个新的注册者所注册。大多数情况下,甚至你还来不及查询到这个域名是被删除了,就已经被人捷足先登了。在利益的驱使下,很多注册商也与这些域名抢注商达成了协议,从而使得这场竞争变得更加残酷,也使得个人注册到这些非常有价值的域名的机会减小了很多很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人民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第1种观点: 恶意注册使用域名是指为了不正当利益而注册、转让或阻止他人使用合法权益的域名。恶意行为包括出售、损害他人声誉、混淆公众等。确定恶意抢注域名需考虑注册人与域名的联系以及非法获利或他人损失。不同顶级域名管理机构对恶意抢注域名有不同定义和解决办法。从法律角度看,恶意抢注域名是违法行为。法律分析按通俗的说法,域名就相当于虚拟网络世界中的门牌号码,想要找哪家的,按照域名去找就是了。不过,因为域名是一个网站的入口,所以有些不法之人,特别是像一些有竞争利益关系的人,会去恶意注册使用域名,那么哪些行为属于恶意注册使用域名?(一)域名的概念域名,是由一串用点分隔的名字组成的网上某一台计算机或计算机组的名称,用于在数据传输时标识计算机的电子方位(有时也指地理位置,地理上的域名,指代有行政自主权的一个地方区域)。域名是一个ip地址上有面具。一个域名的目的是便于记忆和沟通的一组服务器的地址(网站,电子邮件,ftp等)。域名作为力所能及难忘的互联网参与者的名称,世界上第一个注册的域名是在1985年1月注册的。(二)恶意注册使用域名的情形1、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2、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另外,有人会为了利益注册使用域名,而有些人看到一些好的简单易懂的域名,在对方还没及时去注册的时候,先下手为强,恶意抢注域名。等到后面该域名所有权人发现后,就以要求对方拿钱购买为要求,以便从中获取利益。(三)确定对方是在恶意抢注域名的,那么看看其是否满足下面的条件:1、注册人跟他注册的域名之间不具备法律上承认的必然的联系,也就是由于该域名被注册,使得他人没办法得到。而所谓的必然联系,就是说注册单位代理注册人有完善的证明。如代理人证明、单位注册证明等等。2、注册人通过其注册的域名获得了非法的利益,或者使他人蒙受了不应有的损失。综上,从域名管理角度来看,各个顶级域名管理机构在域名管理上采用不同的,因此对恶意抢注域名有不同的定义,在域名争议上也采用不同的解决办法。从法律角度来看,各个顶级域名管理机构的所在国采用不同的法律或来处理恶意抢注域名案件,恶意抢注域名是一种违法行为。结语恶意注册使用域名是指为了不正当利益而注册、转让或阻止他人使用合法名称或标志的行为。这种行为损害了他人的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恶意注册使用域名的情形包括出售、出租域名以获取利益、阻止他人使用合法名称或标志、损害他人声誉或混淆公众等。恶意抢注域名是违法行为,各国和顶级域名管理机构会采取不同的和解决办法。保护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是域名管理的重要任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五条 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主管著作权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条 下列情形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监察、司法程序执行公务;(四)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五)进行加密研究或者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研究。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
第2种观点: 恶意抢注使用域名的主旨是指出了抢注行为的几种情形,包括为了转让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频繁注册他人名称或标志的域名、以损害他人声誉、破坏业务活动或混淆与他人之间的区别等。法律分析恶意抢注使用域名的情形是经济活动中较频繁发生的事件。根据最高人民有关的司法解释可知,下列几种情形都属于抢注使用域名的行为: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频繁将他人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主要目的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拓展延伸恶意抢注行为的法律后果恶意抢注行为指的是以恶意、非法手段获取并使用他人合法注册的域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恶意抢注行为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首先,受害人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被抢注的域名,并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其次,恶意抢注行为可能触犯《刑法》中的相关罪名,如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等,犯罪嫌疑人将面临刑事追责,可能被判处罚金或监禁。此外,域名注册机构和互联网监管部门也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注销被恶意抢注的域名,相关操作权限等,以维护互联网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因此,恶意抢注行为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违法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结语恶意抢注行为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受害人可向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被抢注的域名并获得经济赔偿。恶意抢注可能触犯刑法,犯罪嫌疑人将面临刑事追责。域名注册机构和互联网监管部门也会采取措施,维护互联网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恶意抢注行为的法律后果严重,违法者将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2)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3)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4)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5)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第3种观点: 域名被抢注的处理方法为:当事人自己或者托平台联系抢注者,然后通过交易的方式,把域名买过来。通过仲裁的方式要回域名。重新使用其他域名,可以重新注册。一、侵犯商标权我国法律如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该条又可分成四种商标侵权的形式: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5.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加工、生产工具、生产技术或者经营场地等便利条件的;7.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标识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8.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9.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宣传或者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10.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二、企业拥有驰名商标后的优势是什么企业拥有驰名商标后的优势:1、对抗恶意抢注;2、对不同商品相同商标的影响;3、更容易识别近似商标;4、立案调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金额;5、防止其他公司以驰名商标为公司名称注册;6、在电子商务中避免域名注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人民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第1种观点: 公司域名被抢注,需分为恶意和非恶意抢注进行处理。对于恶意抢注,可申请域名仲裁或回购服务解决;对于非恶意抢注,可通过调解或裁决保护先注册方利益。抢注域名需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可对侵权行为进行罚款、停止活动、吊销执照等处罚。建立公司时应注册域名,并及时申请冲裁机构解决恶意抢注问题。法律分析一、公司域名被抢注怎么办(一)、恶意抢注申请冲裁,非恶意抢注可以协商解决:1、恶意抢注,可以申请域名仲裁将域名重新判回来。2、非恶意抢注,可以申请域名回购服务,提交申请,会有一对一的域名经纪人服务,为联系域名当前持有人,并协商谈判,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回来并过户。恶意抢注,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注册人与其注册的域名之间不具备法律上承认的必然的联系,即由于该域名被注册,将使得他人无法得到。所谓必然联系,就是说注册单位代理注册人有完善的证明。如代理人证明、单位注册证明等等。(2)、注册人通过其注册的域名获得了非法的利益,或者使他人蒙受了不应有的损失。如果某一域名注册被认定为“恶意抢注”,可以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证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委员会,提起域名争议解决,也可以到提起诉讼;视其情节分别予以个人或单位的罚款、停止其网上活动、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考虑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包括国家明令禁止之情节,例如在抢注的域名网站内进行非法活动等。(二)、如果不属于恶意抢注的域名争议,也就是说注册人事先不知情,或是驰名商标等,可以在域名争议处理机构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本着保护先注册方利益的原则做出裁决。二、抢注域名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抢注域名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建立公司时应当将公司的域名进行注册登记,防止他人用恶意手段对域名进行非法占用,许多商家以企业注册为目的非法窃取域名,造成公司网络无法运行,一经发现应当及时向冲裁机构申请冲裁收回域名。结语在面对公司域名被抢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对于恶意抢注,可以申请域名仲裁或回购服务来维护自身权益。而对于非恶意抢注,可以通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调解,保护先注册方的利益。此外,抢注域名的行为将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在公司注册时,务必进行域名的注册登记,以防止恶意侵占。如发现域名被抢注,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以确保公司网络正常运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县级以上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依法查处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从事电影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发电影形象产品等衍生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另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2种观点: 属于恶意抢注使用域名的情形包括:1、行为人出于商业目的注册他人驰名商标为域名的;2、行为人出于获取不正当利益而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的;3、注册域名后长期不使用,并阻碍他人使用的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第3种观点: 【商标的抢注】关于域名抢注问题的思考 对于域名抢注,人们最初主要是从技术角度采取对策。1997年初,有关国际组织曾计划新增7个国际通用顶级域,以缓解当前com等顶级域的压力。但是,该计划的草案刚一出台,便掀起了新一轮的域名抢注风[3];而且,由于有关国际组织的意见达不成一致, 该计划迟迟没有实施,it业内人士估计此事很可能会不了了之。可见,单纯依靠技术措施来解决域名抢注问题是行不通的。 其实,解决域名抢注的关键还在于建立一个完善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在现阶段,正是由于缺少这样一种机制,才使得在域名注册时存在“先下手为强”的情况,域名抢注者才得以有机可乘;如果能够建立这样一种机制的话,企业或商标的域名即使遭到抢注,其合法的所有者仍能夺回被抢注的域名,所谓“域名抢注”便成为一种徒劳,这样,不用多久,域名抢注就会自然而然地消失了。 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就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对域名抢注进行研究。 域名抢注问题的商标法调整 对于“域名抢注”,当前主要是通过商标法进行调整。这是由域名与商标的特殊关系决定的。 1.域名与商标 域名与商标之间有着天然的千丝万缕的联系。 首先,在当前已经注册的域名中, 多数是用商标来做域名的。 据1997年internic对288,873个商业域名的分析, 域名与商标有直接对应关系的约占所有域名的58%[1]. 其次,当前对域名管理上的许多规定,实际上是以商标法为渊源的。以《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为例,该办法第11条对域名命名作了以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 不得使用含有“china”、“chinese”、“cn”、“national”等字样的域名; 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它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未经各级地方批准, 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全称或者缩写;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该规定基本上是商标法中禁用条款的翻版。这无疑体现了域名商标化管理的趋势。 再次,当前对域名争议的处理,基本上也是以商标问题为中心来进行的。例如,对顶级域下的域名争议,当前主要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当先注册方与争议方都能提供各自的商标注册文件, 证明其对该特定称谓拥有合法使用权时,先注册方可以继续使用该域名,双方可通过诉诸法律,按照法庭裁决对争议进行解决;当先注册方不能提供、 而争议方能够提供商标注册文件证明其对该域名拥有合法使用权时,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将要求先注册方于90天内登记并启用另一域名,而该争议域名将不允许任何一方使用,直至双方通过诉诸法庭并按照法庭裁决对争议进行解决;双方达成妥协,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按双方同意的解决方案执行[4]. 由此可见,在美国,基本上是把域名争议转化为商标争议来加以解决的。但是,尽管域名与商标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域名毕竟不是商标。域名与商标之间也存在着很明显的区别。 首先,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而域名则只能由26个英文字母、数字、句点及其它特殊符号组成。因而,在显著性、便于识别性等方面,域名明显不如商标。 其次,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可以在不同种类的商品上同时使用,并为不同的商标所有人所注册、享有,而域名的唯一性却是绝对的。 再次,商标具有地域性。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商标权,只能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内受到保护,如果需要得到其它国家的法律保护,必须按照该国法律的规定在该国注册。而域名则具有国际性,这是由互联网的性质决定的。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谈到域名与商标的关系,不能不涉及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也称著名商标,是指为公众周知的商标。早在域名抢注问题出现之初,学术界就有人提出用保护驰名商标的方法来保护域名。这是因为,域名所具有的特点,很多正是驰名商标也具有的。 首先,驰名商标的主体也具有单一性。对驰名商标来说,其所有人只能有一个。任何人不能在任何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用与驰名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组合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与域名的唯一性有相似之处。 其次,驰名商标具有国际性。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原则,驰名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效力不仅限于国内,全体巴黎公约成员国都有对驰名商标予以有效保护的义务。这一点又类似于域名的国际性。 既然这样,我们能不能在“域名”与“驰名商标”之间划等号呢答案还是否定的。 第一,在构成上,驰名商标作为商标的一个子集,显然无法克服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差异。 第二,作为驰名商标制度的一条重要原则,在一件商标成为驰名商标之前,如果他人已经核定使用或者在不同类的商品上注册使用了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的话,那么,在该商标成为驰名商标后,该他人仍能够在原已使用的商品上继续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原注册商标[5].这说明,驰名商标的主体单一性并不是绝对的, 而域名的唯一性则是非常严格的。 综上所述,域名不是商标。 2.域名抢注与商标法 因为域名并不是商标,所以,用商标法来调整域名抢注问题自然有许多局限性。 首先,由于域名与商标存在着本质区别,用商标法来调整域名抢注将会造成“多个注册商标指向同一个域名”的局面出现。这是商标法所无法克服的一个弊端。 其次,由于域名与商标的构成不同,在引发域名争端的因素中,有许多已超出了商标法的调整范围。较为典型的情况有: 第一, 构成域名的字符相似。 如一家公司在网上注册了“micros0ft. com ”这个域名, 该域名与大名鼎鼎的微软公司的域名“microsoft.com”只有一字之差。若从商标法的角度来看, 这属于典型的近似商标。但是,在计算机的键盘上,阿拉伯数字“0 ”与英文字母“o”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键,这是人尽皆知的常识。“micros0ft.com”是否对“microsoft.com”构成域名抢注, 传统的商标法显然无法回答这个问题。 第二,域名的发音相似。以域名“changhong.com.cn”为例,它对应的注册商标可以是“长虹”、“长宏”、“常宏”或是“昌宏”等等。如果其中某一商标的所有人注册了该域名,是否对其它商标构成域名抢注呢这个问题商标法也无法回答。 第三,域名的含义相似。如域名“changcheng。com.cn ”是否对“greatwall.com.cn”构成抢注这在商标法看来简直是匪夷所思的一个问题,但是对于域名,这却是实实在在的一个矛盾。 鉴于此,有人把用商标法解决域名抢注问题比喻成“旧瓶装新酒”商标法这个旧瓶子已被抛进internet这个大海,海水很多,水质也很复杂,不可能都装入瓶中[6]. 域名抢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由于用商标法来调整域名抢注问题存在着种种局限性,因此,又有人提出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域名抢注问题。 1.域名抢注与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的涉及面颇广,它包括工商业活动中一切违背诚信原则及善良风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5]。 而之所以把域名抢注与不正当竞争联系到一起,是因为以下几点: 第一,域名抢注的实质是在网络上假冒他人商标、商号或其它标识。 第二,域名抢注直接导致网站的混淆。这种混淆与商品的混淆有相似之处,它使得许多企业无法在网络上利用自己已有的无形资产创造商机,大大地降低了其商标、商号以及其它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三,许多域名抢注案件,被抢注的一方为了获得需要的域名,被迫向抢注者购买。这种交易显然违背了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域名抢注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如果说用商标法来调整域名抢注是因为域名与商标“形似”的话,那么,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域名抢注则是因为域名抢注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神似”。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域名抢注有以下几点优势: 第一,判断是否构成域名抢注的标准比较客观。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是以域名注册行为本身来判断是否构成域名抢注,而是以是否通过注册域名实施不正当竞争来判断。这种客观的标准对于保护正常的网络行为、维护网络的效率、保持网络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二,保护的对象更加全面。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我们不但可以调整针对商标的域名抢注,而且针对商号、行业名称、产品的通用名称、简称以及习惯性说法的域名抢注,同样可以进行。 第三,与商标法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更为灵活、开放的体系结构。域名抢注是一个新事物,而且,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其具体情况也在不断变化。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域名抢注,有利于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公正的判决。 但是,与商标法相比,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域名抢注也具有局限性,该局限性突出表现在其调整范围上。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实际是一种狭义的“域名抢注”,更确切地说应该叫作“恶意抢注”。而相比之下,商标法所调整的“域名抢注”的范围要广泛得多,不但包括了“恶意抢注”,而且还包括一般性的域名争议。如果仅仅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处理域名抢注问题,就如同仅仅依靠刑法来调整我们生活中的所有社会关系一样。这样的法律体系结构显然是不完善的。 关于域名抢注问题的法律思考 如前所述,由于域名抢注问题的特殊性,无论是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单独用其中之一来解决域名抢注问题,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局限性。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解决域名抢注的最好方法是把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结合起来。 1.建立专门的域名争议处理机构 由于域名问题的特殊性,应当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处理国内的域名争议。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避免冗长的诉讼程序, 有利于维护网络的高效运作;该机构可以由各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 有利于保证裁决的客观、公正与权威。 该组织应由法学界、信息产业界、电信部门、域名注册与管理机关、商标注册与管理机关以及工商管理机关的相关问题专家组成。 2.域名注册的程序 按照通行的国际惯例,域名注册一般采取“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这对于简化手续,保证网络的高效运作具有重要意义,但也为域名抢注埋下了隐患。笔者认为,在域名注册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商标注册的一些做法。具体措施有: 域名注册的程序采用“双轨制”:一方面保留原有的注册方法,作为域名注册的简易程序;另一方面,增设域名注册的严格程序,即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域名的同时出具有效的法律文件,证明该域名与申请人的商标或商号之间存在着严格的对应。采用严格程序注册的域名还应经过公告,公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欺诈行为。出于保证网络运作效率的考虑,公告期不宜太长,以15天到一个月为宜。 域名注册程序“双轨制”的核心是:域名注册管理机关保证经由严格程序注册的域名免受争议,这对于减少域名纠纷具有重要意义,而且,该制度也为域名注册提供了更为灵活的选择余地。此外,它还能刺激企业的域名意识,促使企业抓紧注册域名。 为了防止有人利用该严格程序进行新一轮的域名抢注,可以规定每一域名申请人只能利用该严格程序注册一至两个域名。 作为域名注册的配套制度,可以规定:新成立的公司企业必须把域名注册作为登记手续的一部分;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域名,可由当地信息管理部门统一注册。 3.域名争议的处理 防止域名抢注的核心在于对域名争议的处理。 对于域名争议,首先要判定是否属于恶意抢注。所谓恶意抢注,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注册人与其注册的域名之间不具备法律上的必然关系,而且,该域名是他人所必须的,由于该域名被注册,将使得他人无法得到。 第二,注册人通过其注册的域名获得了非法的利益,或者使他人蒙受了不应有的损失。 是否属于恶意抢注,应由专门的域名争议处理机构认定。 如果某一域名注册一旦被认定为“恶意抢注”,对该域名应予注销。对于恶意抢注域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视情节分别予以罚款、停止其网上活动、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考虑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于不属于恶意抢注的域名争议,可在域名争议处理机构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该机构应本着保护先注册方利益的原则作出裁决。同时,该机构还应指导提出争议的一方注册新的域名作为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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