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抢注域名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人民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第3种观点: 以下情形属于恶意抢注使用域名:1、行为人出于商业目的注册他人驰名商标为域名的;2、行为人出于获取不正当利益而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的;3、注册域名后长期不使用,并阻碍他人使用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第1种观点: 属于恶意抢注使用域名的情形包括:1、行为人出于商业目的注册他人驰名商标为域名的;2、行为人出于获取不正当利益而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的;3、注册域名后长期不使用,并阻碍他人使用的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抢注域名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人民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第3种观点: 按通俗的说法,域名就相当于虚拟网络世界中的门牌号码,想要找哪家的,按照域名去找就是了。不过,因为域名是一个网站的入口,所以有些不法之人,特别是像一些有竞争利益关系的人,会去恶意注册使用域名,那么哪些行为属于恶意注册使用域名?(一)域名的概念域名,是由一串用点分隔的名字组成的网上某一台计算机或计算机组的名称,用于在数据传输时标识计算机的电子方位(有时也指地理位置,地理上的域名,指代有行政自主权的一个地方区域)。域名是一个ip地址上有面具。一个域名的目的是便于记忆和沟通的一组服务器的地址(网站,电子邮件,ftp等)。域名作为力所能及难忘的互联网参与者的名称,世界上第一个注册的域名是在1985年1月注册的。(二)恶意注册使用域名的情形1、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2、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另外,有人会为了利益注册使用域名,而有些人看到一些好的简单易懂的域名,在对方还没及时去注册的时候,先下手为强,恶意抢注域名。等到后面该域名所有权人发现后,就以要求对方拿钱购买为要求,以便从中获取利益。(三)确定对方是在恶意抢注域名的,那么看看其是否满足下面的条件:1、注册人跟他注册的域名之间不具备法律上承认的必然的联系,也就是由于该域名被注册,使得他人没办法得到。而所谓的必然联系,就是说注册单位代理注册人有完善的证明。如代理人证明、单位注册证明等等。2、注册人通过其注册的域名获得了非法的利益,或者使他人蒙受了不应有的损失。综上,从域名管理角度来看,各个顶级域名管理机构在域名管理上采用不同的,因此对恶意抢注域名有不同的定义,在域名争议上也采用不同的解决办法。从法律角度来看,各个顶级域名管理机构的所在国采用不同的法律或来处理恶意抢注域名案件,恶意抢注域名是一种违法行为。
第1种观点: 域名抢注的动因是什么域名抢注的原因主要是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广义的域名抢注是指行为人将与他人商标、商号或企业名称等完全相同或极其相似的域名抢先进行注册的行为,包括恶意域名抢注和善意域名抢注。国际国内域名纠纷此起彼伏,主要表现为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如果企业注重线上企业形象的话,应及早进行域名注册,越晚注册到想要的域名越难。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中某台计算机数字地址(IP地址)的字符标识,即计算机在网络空间中的地址和名称,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有人把它形象的称为计算机的门牌号。域名本来只是一个技术概念,它最初是没有经济意义的,然而,互联网在商业上的成功应用,使域名本身的原始技术特性在应用中逐渐淡化,而其所蕴涵的识别性日益凸显,相应的商业价值也日益明朗。因此,域名除了对网上的信息传输提供技术支持这个基本作用之外,对企业而言,更为重要的是,域名代表着企业在网络空间的商业形象,是企业通过互联网进行宣传及销售活动的标识,每当提及一个域名时,人们马上就会联想到“特定的人格形象”。一、域名抢注是否侵犯商标权域名和商标属于注册体系不同的两类知识产权,如果注册争议域名后,未投入使用,未使该域名与任何商品或服务建立指示来源关系,就不会与商标权产生冲突。需要注意的是,如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作为域名进行注册,根据具体情形可能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样不能再持有相关域名。二、相关知识商标侵权(TRADEMARKINFRINGEMENT)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承担责任承担赔偿的责任行为是要承担赔偿的责任的,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四个要素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社会上存在很多的抢注的事件,不仅有直接抢注商标的,还有直接抢注域名的,抢注域名虽然与抢注商标的行为存在这差别,但是实际上,这两者都是恶性竞争的事件,抢注域名也是存在风险的,存在侵权的很大的可能性。
第2种观点: 属于恶意抢注使用域名的情形包括:1、行为人出于商业目的注册他人驰名商标为域名的;2、行为人出于获取不正当利益而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的;3、注册域名后长期不使用,并阻碍他人使用的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第3种观点: 【商标的抢注】关于域名抢注问题的产生 “域名抢注”一词最早见诸于国内大约是在1995年底。此时距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的开通仅仅半年。 据有关统计, 到了1996 年,我国已有600多个著名企业和商标在互联网上的域名被抢注,其中包括长虹、全聚德、荣宝斋、健力宝、五粮液、红塔山等等.直至1997年《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出台,发生在我国的大规模域名抢注才算得到遏制。但域名抢注并未因此而杜绝。 其实,发生在中国的域名抢注事件只是全球性域名抢注的一部分。“域名抢注”决不是中国人发明的。早在域名制度产生之初,便有“域名抢注”发生。最为典型的一个案例就是全球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域名被抢注。连internic都保不住自己的域名,域名抢注之猖獗,由此可见一斑。 所谓域名, 是一种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结构[2]. 我们知道,在互联网上,计算机的位置是用ip地址的形式表示的。每一个ip地址是由四个被句点分割的数字组成,如:203.207.195. 102.这种地址表示方法的缺点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缺乏直观你无法单纯通过一串数字搞清楚自己将要访问的站点是美国总统官邸还是一家玩具工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人们又设立了域名。域名可以被地址服务器解释为网络上使用的ip地址。譬如你打算访问白宫, 你不必输入枯燥的数字,只需输入白宫的域名whitehouse.gov即可。与ip地址相比,用域名定位计算机的方法便于人们更好的识别与记忆。 域名具有以下特点:域名由英文字母、数字、 句点及其它特殊符号组成。域名体系采用层次结构设置, 因而域名具有不同的级别。根据后缀的不同,域名还存在着类别的差异。 常见的类别有com、ac、gov、edu、net、org;此外,还有以行政区的缩写作后缀的,称为“行政区域名”,如中国注册的顶级域名为cn,美国的顶级域名为us,湖北省在cn域下的二级域名为hb.cn等等。在同一等级水平内的域名必须是唯一的。域名注册手续十分简便。域名注册采用“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一般来说,只要是他人未注册的域名都可以申请注册,且时间较短。通过电子邮件申请国际顶级域名注册,一般在24小时内就可完成;在我国申请cn下的域名注册,最长也不过一个周左右的时间。 单从域名的这些特点来看,并不能必然导致域名抢注的发生。因为域名并不具有稀缺性。 我们以“海尔”为例:它的域名可以注册为haier.com、 haier. com. cn 或是haier. sd. cn , 甚至可以注册为china haier.com、 haier—china.com……从理论上说,一个企业或商标的域名可以有无数种注册方法。企业在网上宣传自己,开展商务活动的权利并不会因某个域名被“抢注”而遭到剥夺。正是从这一角度出发,我们国家的许多学者都不同意“域名抢注”这一提法。 既然如此,为什么有那么多企业声称自己的域名被“抢注”了呢这与人们的一些习惯有关。 首先,人们在进行域名注册时,习惯于将域名注到com顶级域下,由此造成com顶级域下的域名特别走俏。 其次,人们在使用互联网时,习惯于首先访问一些域名结构为“企业名称或商标”+“。com”的站点。在没有域名地址簿的情况下,人们如果想要访问某一企业的站点,第一反应往往是输入企业名称或商标+“。com”。 这样做并非总是有效,但却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习惯。这便使得“企业名称或商标”+“。com”结构的域名具有了特别的价值。 多数情况下,它甚至成了站点的知名度与访问量的决定因素。 总之,人们的一些网络习惯使得某些域名比其它域名具有更高的经济价值。而根据域名的特点,这样的域名又是唯一的,具有稀缺性。因此,一般情况下,我们说的“域名抢注”,实际是指com或com.cn 域下的含企业名称或商标的域名被抢注。域名抢注的产生,是域名的特点与人们的网络习惯共同作用的结果。
第1种观点: 属于恶意抢注使用域名的情形包括:1、行为人出于商业目的注册他人驰名商标为域名的;2、行为人出于获取不正当利益而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的;3、注册域名后长期不使用,并阻碍他人使用的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抢注域名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人民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第3种观点: 以下情形属于恶意抢注使用域名:1、行为人出于商业目的注册他人驰名商标为域名的;2、行为人出于获取不正当利益而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的;3、注册域名后长期不使用,并阻碍他人使用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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