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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恶意抢注案件包括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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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属于恶意抢注使用域名的情形包括:1、行为人出于商业目的注册他人驰名商标为域名的;2、行为人出于获取不正当利益而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的;3、注册域名后长期不使用,并阻碍他人使用的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抢注域名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人民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第3种观点: 以下情形属于恶意抢注使用域名:1、行为人出于商业目的注册他人驰名商标为域名的;2、行为人出于获取不正当利益而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的;3、注册域名后长期不使用,并阻碍他人使用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第1种观点: 属于恶意抢注使用域名的情形包括:1、行为人出于商业目的注册他人驰名商标为域名的;2、行为人出于获取不正当利益而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的;3、注册域名后长期不使用,并阻碍他人使用的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抢注域名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人民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第3种观点: 按通俗的说法,域名就相当于虚拟网络世界中的门牌号码,想要找哪家的,按照域名去找就是了。不过,因为域名是一个网站的入口,所以有些不法之人,特别是像一些有竞争利益关系的人,会去恶意注册使用域名,那么哪些行为属于恶意注册使用域名?(一)域名的概念域名,是由一串用点分隔的名字组成的网上某一台计算机或计算机组的名称,用于在数据传输时标识计算机的电子方位(有时也指地理位置,地理上的域名,指代有行政自主权的一个地方区域)。域名是一个ip地址上有面具。一个域名的目的是便于记忆和沟通的一组服务器的地址(网站,电子邮件,ftp等)。域名作为力所能及难忘的互联网参与者的名称,世界上第一个注册的域名是在1985年1月注册的。(二)恶意注册使用域名的情形1、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2、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另外,有人会为了利益注册使用域名,而有些人看到一些好的简单易懂的域名,在对方还没及时去注册的时候,先下手为强,恶意抢注域名。等到后面该域名所有权人发现后,就以要求对方拿钱购买为要求,以便从中获取利益。(三)确定对方是在恶意抢注域名的,那么看看其是否满足下面的条件:1、注册人跟他注册的域名之间不具备法律上承认的必然的联系,也就是由于该域名被注册,使得他人没办法得到。而所谓的必然联系,就是说注册单位代理注册人有完善的证明。如代理人证明、单位注册证明等等。2、注册人通过其注册的域名获得了非法的利益,或者使他人蒙受了不应有的损失。综上,从域名管理角度来看,各个顶级域名管理机构在域名管理上采用不同的,因此对恶意抢注域名有不同的定义,在域名争议上也采用不同的解决办法。从法律角度来看,各个顶级域名管理机构的所在国采用不同的法律或来处理恶意抢注域名案件,恶意抢注域名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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